上海嘉齐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与上海嘉齐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430号
原告:***,男,1961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魏芳,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仕强,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上海嘉齐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世好。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徐峰,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黄仕强、上海嘉齐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晓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苏 婷
书 记 员 陈雨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