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齐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与上海嘉齐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4民初4717号
原告:***,男,1942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上海嘉齐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齐映。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负责人:***。
原告****被告**林、上海嘉齐市政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严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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