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诚新城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某某新城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民终22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楼7层9-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51280657R。
法定代表人:吴昊天,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新城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锦昌大厦)1幢11楼1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41835401U。
法定代表人:韦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安徽华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山水名城振兴大厦B座15层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215977。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堂,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萍,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洁,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新城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华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本案相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9)皖1502民初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新城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00元,上诉人安徽华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0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卢文乐
审 判 员 丁志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金贺
书 记 员 朱雪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