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菲茵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六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341号
原告:河南菲茵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0587846613。
住所:许昌市学院南路(昌达实业公司院内)。
诉讼诉讼代理人:***,长垣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诉讼诉讼代理人:李长华,长垣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六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62008079。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岗***9号。
被告:新乡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0H2NC7K。
住所:新乡市新二街356号国贸大厦1002室(1009室、1010室)。
原告河南菲茵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六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河南菲茵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菲茵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菲茵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河南菲茵特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樊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