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和泓泰环保有限公司

6933江苏正和泓泰环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6933号
原告:******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46498379G。
法定代表人:戚正东,正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强(受正和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7层01-02、10-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662100XY。
法定代表人:刘现卓,北科公司董事长。
原告正和公司与被告北科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正和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正和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和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92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25元,保全费5000元),由正和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储哲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扶廷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