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

湖北省沙洋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湖北绿水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财保1295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省沙洋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邹俊。
委托代理人:***、高雅,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绿水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姚家岭体育路B栋5单元2层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省沙某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绿水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的申请人湖北省沙某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绿水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鄂0106财保1295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提交了执行。2019年1月,本院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湖北省沙某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绿水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省沙某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绿水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