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

湖北省沙洋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湖北绿水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财保1295号
申请人:湖北省沙洋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23号。
法定代表人:邹俊。
委托代理人:**,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绿水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体育路B栋5单元2层4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北省沙洋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绿水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保字第000000566号《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申请人湖北省沙洋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4月8日申请人来本院做保全及担保笔录,因申请人提交的保全证据材料不足,又于4月28日到本院做保全笔录并补充提交材料。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湖北省沙洋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绿水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10977013900412130031)。
本院认为,武汉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湖北省沙洋第二农场建筑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绿水青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