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衡水兴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安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1执复47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洪,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冀文贤,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冀州区民利保温材料门市部。

经营者:任洪强。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瑞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根春,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衡水市筑通施工队。

投资人:冀文贤,业务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冀州区强超保温砂浆厂。

投资人:王金成,厂长。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北国达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玲,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冀州区旺兴保温材料经销处。

经营者:谷庆尧。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衡水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衡水耀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鑫,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冀州区悦凯建筑安装工程处。

经营者:刘建宁。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风岭,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冀州区艺轩装饰材料店。

经营者:崔双军。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冀州区峰惠防水施工队。

经营者:范文峰。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衡水城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新月,经理。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河北湖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文燕。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衡水琳琳建材经销处。

投资人:牛梦琳。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住衡水市冀州区。

利害关系人(异议人):李聪,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执行人: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生,经理。

复议申请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冀州区民利保温材料门市部、衡水市瑞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筑通施工队、衡水市冀州区强超保温砂浆厂、河北国达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冀州区旺兴保温材料经销处、衡水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衡水耀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冀州区悦凯建筑安装工程处、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冀州区艺轩装饰材料店、冀州区峰惠防水施工队、衡水城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湖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琳琳建材经销处不服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20)冀1181执异57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冀州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冀州区民利保温材料门市部、衡水市瑞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筑通施工队、衡水市冀州区强超保温砂浆厂、河北国达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冀州区旺兴保温材料经销处、衡水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衡水耀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冀州区悦凯建筑安装工程处、尹存锁、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冀州区艺轩装饰材料店、冀州区峰惠防水施工队、衡水城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湖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琳琳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纠纷十八案中,利害关系人李聪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20)冀1181执351、369、370、371、373、374、375、376、377、378、404、446、448、449、452、455、475号通知书,继续按照(2019)冀1181执445号冻结通知书查封顺序执行。

冀州区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冀州区民利保温材料门市部、衡水市瑞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筑通施工队、衡水市冀州区强超保温砂浆厂、河北国达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冀州区旺兴保温材料经销处、衡水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衡水耀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尹存锁、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冀州区艺轩装饰材料店、冀州区峰惠防水施工队、衡水城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湖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琳琳建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旗帜公司十七案,该院分别作出的(2020)冀1181民初457、632、629、625、633、651、626、628、650、631、398、665、786、785、799、717、695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冀州区悦凯建筑安装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旗帜公司一案该院作出的(2020)冀1181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申请执行人已分别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亦立案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20)冀1181执351、369、370、371、373、374、375、376、377、378、404、411、446、448、449、452、455、475号。以上案件在执行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八名申请执行人向该院申请查封旗帜公司在第二幼儿园处到期债权:2020年6月19日,该院作出(2020)冀1181执369号通知书,通知第二幼儿园通过该院向衡水市**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对旗帜公司到期债务164665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同日该院作出(2020)冀1181执370号通知书,通知第二幼儿园通过该院向冀州区民利保温材料门市部履行对旗帜公司到期债务9455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同日该院作出(2020)冀1181执371号通知书,通知第二幼儿园通过该院向衡水市瑞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到期债务83028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同年6月28日该院作出(2020)冀1181执373号通知书,通知第二幼儿园通过该院向衡水市筑通施工队履行对旗帜公司到期债务54360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同日该院作出(2020)冀1181执374号通知书,通知第二幼儿园通过该院向衡水市冀州区强超保温砂浆厂履行对旗帜公司到期债务23751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同年7月20日本院作出(2020)冀1181执351、375、376、377、378、404、411号通知书,通知第二幼儿园向***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7人履行对旗帜公司到期债务1733849.4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同年7月27日本院作出(2020)冀1181执446、448、449、452、455、475号通知书,通知第二幼儿园向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等6人履行对旗帜公司到期债务144043.1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同年8月31日该院作出通知书,(2019)冀1181执445号案件案由为借款合同、(2020)冀1181执411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未对第二幼儿园参与建设施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院对第二幼儿园处查封的到期债权,对(2020)冀1181执351、369、370、371、373、374、375、376、377、378、404、446、448、449、452、455、475号***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17人优先受偿。为此异议人李聪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陈洪菊与衡水市伟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衡水市日鑫农业技术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旗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的(2018)冀1181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4月9日陈洪菊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4月15日该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冀1181执445号。同年7月18日李聪向该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同年7月19日该院作出(2019)冀1181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李聪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7月8日该院作出(2019)冀1181执445号通知书,通知第二幼儿园通过该院向李聪履行对旗帜公司到期债务744741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冀州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二条关于“参与分配”的规定,并未限制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中适用执行分配程序。存在多名申请执行人及执行债权人申请分配可供执行财产时,执行法院在处置案涉财产前制作分配方案,更有利于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及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或异议之诉程序处理。据此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通知书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撤销该院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通知书。

复议申请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冀州区民利保温材料门市部、衡水市瑞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筑通施工队、衡水市冀州区强超保温砂浆厂、河北国达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冀州区旺兴保温材料经销处、衡水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衡水耀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冀州区悦凯建筑安装工程处、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冀州区艺轩装饰材料店、冀州区峰惠防水施工队、衡水城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湖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琳琳建材经销处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2020)冀1181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维持冀州区法院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通知书。事实和理由:利害关系人李聪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晚于复议申请人,而法院不分申请先后同时予以执行是不合法的。复议申请人的债权都是同为旗帜公司建设二幼所形成的,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旗帜公司延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违约等不在其中)依照法律规定这些债权是优先债权,即使其他债权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由法院作出过保全的裁定,也不能否认上列债权的优先性质。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多个债权人申请分配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制作分配方案。故冀州法院撤销其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通知书,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冀州区民利保温材料门市部、衡水市瑞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市筑通施工队、衡水市冀州区强超保温砂浆厂、河北国达管道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冀州区旺兴保温材料经销处、衡水拓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衡水耀春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冀州区悦凯建筑安装工程处、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冀州区艺轩装饰材料店、冀州区峰惠防水施工队、衡水城东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河北湖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琳琳建材经销处的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占奇

审 判 员 付肃郁

审 判 员 高 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尹伏荣

书 记 员 王铭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