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33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
被告: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生。
原告***与被告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保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