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与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337号

原告:***,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区。

被告: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生。

原告***与被告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保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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