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518号

原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香伏,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原积水可耐特(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1198号。

法定代表人:潘寅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原冀州市积水可耐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2元,减半收取计4821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9341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凤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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