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1518号
原告:**,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香伏,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原积水可耐特(河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1198号。
法定代表人:潘寅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原冀州市积水可耐特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郭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衡水劲松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旗帜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2元,减半收取计4821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9341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凤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玉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