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捷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捷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巨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捷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巨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1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长高开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捷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巨峰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捷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巨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吉林省巨峰投资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请求,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悦
审判员 赵永冰
审判员 王海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许 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