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泽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金诺达管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泽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2民初160号
原告:云南金诺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昌宏中林建材。
法定代表人:顾光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民启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泽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怡景路。
法定代表人:马立新。
原告云南金诺达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泽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金诺达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泽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金诺达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泽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云南金诺达管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泽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10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2551元,剩余25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