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善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504执907号
申请执行人:***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观山悦)1-2栋2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20F栋-1至2层1门。
法定代表人:韩殿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辽0504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欠款本金89236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收益类保险、房产、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座落于本溪市××山区文化路××层1门房屋。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欠款本金89236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某
审判员 陈治宇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