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善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4执2711号之四十
申请执行人***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关山悦)1-2栋2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20F栋1至2层1门。
法定代表人:韩殿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辽0504民初41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工程款663185.66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504执2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某
审判员 陈治宇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闫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