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4执2675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20F栋1至2层1门。
法定代表人:韩殿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世伟,辽宁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关山悦)1-2栋2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陈朝,该公司董事长。
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0504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839848.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58元,鉴定费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1798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水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人民币1839848.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58元,鉴定费100000元,执行费21798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某
审判员 陈治宇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