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立德一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与广州立德一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21901号
原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立德一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立德一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款为由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计139元,由原告上海舒上电梯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