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科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7财保122号
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舟,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市科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0号。
法定代表人:袁喆。
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科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保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815812018420193000089),由保险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科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