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发园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某某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科发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180号鑫成大厦还建楼1栋1层16室。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井冈山大道9号总商会大厦28层南西壹号。
法定代表人:**省,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市科发园***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江西省***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的(2022)***字第00000067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科发园***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2)***字第000000677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