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凤凰县长松投资有限公司天下凤凰大酒店、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知民初365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凰县长松投资有限公司天下凤凰大酒店,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凤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元贵,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39号宽寓大厦91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艳,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凰县长松投资有限公司天下凤凰大酒店、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凤凰县长松投资有限公司天下凤凰大酒店、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蔡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谢威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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