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仕迪照明有限公司、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684号
申请人: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肖,广东大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娟,广东大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北路460号兴威名座5楼。
负责人:万翔。
被申请人: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志军。
深圳市***照明有限公司与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洋、贵州瀚洋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XXXX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XXXX元,担保期间从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保全损害赔偿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X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惠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人民陪审员  周兴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