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976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龙霞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初976号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歧,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环宇,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宽寓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艳,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潘家村民小组iv>
法定代表人:杨金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常州**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扬州**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王小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