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云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357号
申请人: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139号宽寓大厦9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678017981R。
法定代表人:陈姣。
委托代理人:万长江,贵州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云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西关坡(国资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QLMRXP。
法定代表人:李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云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云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1171.4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云龙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21171.4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可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准许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2126元,申请人湖南德仕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雪霜
书 记 员  张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