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

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住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塔镇园林街149号。 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9020672146871,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风光大厦60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9民终108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酒泉赣商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804837.92元,案件受理费29422元,案件执行费1044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评估鉴定书提出异议申请,暂无法采取拍卖措施,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02执1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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