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诉前调确324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申请人: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受理的申请人***与申请人***、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2年9月21日经金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支付***劳务工资52000元,定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42000元,若***第一期逾期则***可对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
二、***放弃要求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
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在金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殷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