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民终1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锐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71906330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塔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921784030418Q。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塔县德胜建业有限公司、金塔县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20)甘0921民初1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20)甘0921民初1098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186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093元,退还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倩
审判员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季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