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县瑞丰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景泰县瑞丰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县喜农养殖专业合作社、马绥、***追偿权纠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402执1468号
申请人:白银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景泰县瑞丰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场长。
被执行人:景泰县喜农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位于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马钦,系该合作社社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2月24日,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出生于1972年4月17日,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申请人白银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泰县瑞丰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县喜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402民初30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景泰县瑞丰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县喜农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2703343元(其中案款2660160元、案件受理费14041元、执行费29142元)。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景泰县瑞丰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县喜农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景泰县瑞丰农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县喜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天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