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8民初2230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被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西环岛往北综合性能检测站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