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

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民辖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西环岛往北综合性能检测站东。
法定代表人:张冲,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上诉人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8民初24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宏盛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即使确实被上诉人进行相关工程的施工工作,也与上诉人无关,故不应该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地确认管辖权;若被上诉人将上诉人作为被告起诉,也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一般管辖的规定,即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应该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宏盛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8民初2403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向一审法院诉求宏盛公司、**给付工程款,所诉涉案工程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宏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