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8民初1964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13日出生,现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4月13日出生,住三河市。
被告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73813702,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西环岛往北综合性能检测站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升,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