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564号
原告:江苏威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MH59L4M。
法定代表人:蒋文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刚鸿,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群星广场A291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78330B。
法定代表人:丁霞,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威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0年4月2日向原告江苏威通电气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2020年4月9日前交纳本案诉讼费用,期间原告代理人表示未缴纳,要求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宁素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