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特字第00037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群星广场A291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男,1982年8月5日出生。
申请人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辰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仲裁委)京东劳仲字(2014)第3074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以恒泰辰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诉至东城区仲裁委,请求裁决恒泰辰公司支付2014年8月19日至9月13日加班工资差额944.12元。东城区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主张在2014年8月19日至9月13日期间存在加班,并且恒泰辰公司也承认**有加班的事实存在,故对**主张存在延时及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予以采信。因恒泰辰公司不能说明**加班的具体情况和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且未能提交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明细,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的请求予以支持。**在2014年8月19日至9月13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为1539.66元,休息日加班费为786.21元,恒泰辰公司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1381.84元,故恒泰辰公司应该向**支付加班工资差额944.03元。据此,东城区仲裁委于2014年11月作出京东劳仲字(2014)第3074号裁决书,裁决:一、恒泰辰公司支付**2014年8月19日至9月13日加班工资差额944.03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恒泰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以其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上述裁决。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恒泰辰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恒泰辰公司在东城区仲裁委审理中认可**有加班的事实存在,其作为用人单位又未能提交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明细,东城区仲裁委认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裁定其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恒泰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京东劳仲字(2014)第3074号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东劳仲字(2014)第3074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洁
代理审判员闫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