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民初403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威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MH59L4M。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群星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78330B。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皓,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生,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员工。
原告江苏威通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通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恒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恒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原告威通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恒泰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威通电气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威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威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深圳市恒泰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