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1民初135号
原告:玉溪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民勤街。
法定代表人:刘晓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磊,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溪市江川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贾正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金美,云南识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南宏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南北大街170号。
法定代表人:罗永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大伟,云南孙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玉溪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溪江川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宏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玉溪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玉溪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溪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7元,由原告玉溪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鸿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鹤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