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宏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421执362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宏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云0421执362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云0421执362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第八段第二行申请执行人江川区信用社补正为:申请执行人**。
审判长 王 睿
审判员 廖占林
审判员 赵红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金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