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勇冠建设有限公司

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勇冠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1202民初1943号
原告恒基公司诉被告勇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恒基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基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阮文胜
书记员  姚仁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