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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沥青砼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鄂1202民初5090号 原告:湖北某某沥青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汀泗桥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147号未来城第E幢6层602。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湖北某某沥青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某某沥青砼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北某某沥青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224850元,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欠付的工程款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沥青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咸宁××道刷黑工程中承担基层处理及沥青砼摊铺。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核定金额为224850元。合同还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现本工程早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10月16日甲方(发包方)被告与乙方(承包方)原告签订《沥青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咸宁××道刷黑工程,沥青工程施工综合单价为11.5元/㎡.㎝,乳化沥青2元/㎡,2019年2月1日前付清工程款,完工一个月内付15万元,如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乙方催收不能到位的,乙方可交付法院起诉执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沥青工程施工,2020年1月14日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工程款结算金额为22485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沥青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沥青工程施工义务,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结算金额为22485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2485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按照欠付的工程款月利率2%支付利息,合同虽约定2019年2月1日前付清工程款,因双方最终结算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被告存在逾期支付工程款,应从结算的次日起计算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同时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约定的利率明显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某某沥青砼有限公司工程款22485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2248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从2020年1月15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某某沥青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3元,由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