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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7602号之一
原告:***,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288-1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郭长宝。
原告***与被告山东**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 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竞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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