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

某某与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3民初470号
原告:***,住山东省潍坊市。
被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宁方助。
被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三勘探队、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