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捌零玖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5民初880号
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关凤路中段江夏藏龙岛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纷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武汉捌零玖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接待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捌零玖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段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