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179号
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关凤路中段江夏藏龙岛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玉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庆祥,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旭,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成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南郊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3元由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 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万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