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德成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179号

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关凤路中段江夏藏龙岛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玉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庆祥,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旭,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成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南郊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软件园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3元由原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 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万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