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12404号 原告: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常宏里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89147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中段江夏藏龙岛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95910365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2022年12月6日,原告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阮 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