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7执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昊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关凤路藏龙岛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阳逻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15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鄂0117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工程款17250元,赔偿损失50665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及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
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禾正行投资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117执6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