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20民初7691号
原告:**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开发区幺铺镇陶关村****。
经营者:蒲世明,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银,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紫云自治县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格凸大道原汽车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MA6DMBY14W。
法定代表人:严小琴,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紫云自治县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紫云自治县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紫云自治县宏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元,由原告**开发区幺铺镇全发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弋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