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3865号
原告:***,男,1976年7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湖南同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永乐江镇环城北路花园别墅区3号。
法定代表人:陈安慧。
被告:廖元庆,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与被告湖南同顺建设有限公司、廖元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本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陈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