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敏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09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李冲、江苏敏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5098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
主要负责人: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华,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平,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冲,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灌南县。
被告:江苏敏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吴山街58号4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侯效芹。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总官堂路288号(耀盛大厦101、201-205、209、801-807室)。
主要负责人:梅斌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珍,女,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与被告李冲、江苏敏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善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平,被告李冲、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敏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转为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华,被告李冲、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敏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冲、敏善公司、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返还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理赔款3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冲、敏善公司、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日15时45分,李冲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吴江区松陵镇22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康路路口,与前方停放等候的袁少华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孟增荣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车辆失控冲向朱社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冲负事故主要责任。朱留全为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向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投保,定损金额为31000元,取得代位求偿权。车牌号为苏E×××××的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为敏善公司,在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处投保了保险。事故认定书虽认定李冲负事故主要责任,但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并未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故该车车损与电动自行车无关,应由李冲负全部责任。同意为电动自行车损失预留200元。
李冲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冲是高君的雇员,所驾驶车辆是高君所有,在敏善公司购买,挂靠在敏善公司名下,因为要用敏善公司的道路运输证。事发当时,李冲正拉渣土,是职务行为。但是,李冲与高君讲好,由李冲在本案中先赔,赔了以后再与高君结算。同意承担因超载保险公司拒赔的10%。
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李冲驾驶的车辆在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起事故造成多方财产受损,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项下已赔付朱留全92.61元、孟增荣101.98元,仅余1865.41元,还要为电动自行车损失预留一部分。李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扣除超载10%的绝对免赔。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冲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对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光盘、商业险保险抄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打印件、照片、发票原件、电子回单打印件无异议,李冲及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对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提交的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投保人声明、保险条款、电子回单、说明、收据无异议,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对李冲提交的道路运输证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可。
以上证据证实:朱留全为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向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附加险,保险金额为115359.6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11日0时至2020年10月10日24时。
车牌号为苏E×××××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敏善公司。该车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登记的业主名称为敏善公司,李冲持有道路运输证原件。该车向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23日18时至2020年5月23日18时,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24日0时至2020年5月23日24时,保险金额10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附加险。交强险、商业险的被保险人均为敏善公司。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提交了投保人声明,敏善公司在投保人声明签章处加盖公章,确认收到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与法律后果。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提交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一条加黑载明: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2019年11月2日15时45分许,李冲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吴江区松陵镇22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点时,与前方停车等候的袁少华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孟增荣驾驶的停放等候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车辆失控冲向朱社明驾驶的悬挂昆山KS829308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搭载苏粉朵,造成车辆损坏、苏粉朵受伤。事发时的视频显示:车牌号为苏E×××××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临近十字路口未停,车头撞上静止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的尾部,致使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前冲,车右前方与正在人行道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冲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且驾驶防护栏、反光标识不合格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载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朱社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载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李冲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朱社明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6日,苏州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300元施救费发票。
2020年1月9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支公司对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定损,定损金额为材料费22222元、工时费9200元(含钣金胶及辅料1000元),扣除残值722元,共计30700元,施救费300元。材料费、工时费(不含钣金胶及辅料1000元)具体项目为:
零部件更换项目清单






序号





更换配件名称





数量





配件定价









1





行李箱盖





1





4324.0









2





尾箱盖饰条





1





59.0









3





保险杠下裙(后)





1





245.0









4





车标牌(尾箱盖中)





1





47.0









5





车标牌(尾箱盖 级别)





1





19.0









6





车标牌(尾箱盖 排量)





1





25.0









7





尾箱盖灯(左)





1





707.0









8





转向灯(后左)





1





647.0









9





尾箱盖内饰板





1





114.0









10





尾箱盖铰链(左)





1





155.0









11





尾箱盖铰链(右)





1





155.0









12





线束支架





1





19.0









13





线束支架





1





19.0









14





尾箱盖锁





1





151.0









15





尾箱盖锁罩





1





5.0









16





挡风玻璃(后)





1





985.0









17





空调通风口(后)





1





24.0









18





保险杠通风网(前)





1





95.0









19





灯(前右雾灯)





1





226.0









20





排气管尾段





1





1034.0









21





排气管隔热罩(后)





1





58.0









22





后窗帘





1





1643.0









23





尾箱盖灯(右)





1





661.0









24





卡箍





1





280.0









25





后围板支撑件





1





91.0









26





叶子板内衬铁(后左)





1





1350.0









27





叶子板内加强板(后左)





1





159.0









28





门柱上内加强板(后左)





1





119.0









29





叶子板内加强板(后左)





1





134.0









30





保险杠支架(后)





1





261.0









31





尾灯支架(左)





1





39.0









32





尾灯支架加强板(左)





1





111.0









33





尾灯支架(左)





1





39.0









34





后围板连接板(左)





1





23.0









35





侧围(左)





1





2133.0









36





保险杠(后)





1





1569.0









37





保险杠饰条(后中,电镀条)





1





372.0









38





保险杠饰条(后左,电镀条)





1





64.0









39





保险杠饰条(后右,电镀条)





1





77.0









40





泊车雷达线束(后)





1





91.0









41





泊车雷达传感器(前)





1





189.0









42





泊车传感器支架(后)





4





12.0









43





保险杠固定板(后)





1





35.0









44





保险杠支架(后左)





1





16.0









45





后围板加强板





1





80.0









46





后围板





1





206.0









47





尾箱盖地板垫





1





384.0









48





尾箱盖密封条





1





60.0









49





后围板内饰板





1





74.0









50





后叶子板连接支架(后左)





1





87.0









51





门柱(后左上内饰板)





1





95.0









52





叶子板内衬胶(后左)





1





95.0









53





尾箱内饰板(左)





1





175.0









54





地板护板(后右)





1





64.0









55





侧窗玻璃(后左)





1





323.0









56





车门玻璃外压条(后左)





1





103.0









57





后窗台板





1





1679.0









58





后窗台板(铁)





1





180.0









材料费小计:22,222.00











工时费项目清单






序号





修理项目名称





工时





工时费









1





拆装





















2





前保拆装





0.0





300.0









3





后保拆装





0.0





300.0









4





后档拆装





0.0





300.0









5





左后叶切割焊接





0.0





700.0









6





左后叶内部加强件切割焊接





0.0





500.0









7





后围切割焊接





0.0





300.0









8





后储物台切割焊接





0.0





300.0









9





座椅,车顶内饰拆装





0.0





600.0









10





小计





0.0





3300.0









11





钣金





















12





左后门整形





0.0





300.0









13





右后叶整形





0.0





200.0









14





前门,后门整形





0.0





400.0









15





右前叶整形





0.0





200.0









16





小计





0.0





1100.0









17





油漆





















18





前保,右前叶,右前门,右后门,右后叶,后盖,后保,左后叶,左后门油漆





0.0





3800.0









19





小计





0.0





3800.0





2020年1月15日,苏州德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0700元的修理费发票。
2020年1月16日,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转账支付朱留全31000元。
另查明,2020年3月28日,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支付朱留全1203.79元,支付孟增荣1325.59元。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明确,上述款项系赔付二人车上财产损失,其中交强险项下赔付朱留全92.61元、赔付孟增荣101.98元。赔付朱留全的1203.79元是按1680元先扣除交强险92.61元再按70%计算的赔偿款,由于工作失误,未扣免赔10%。
朱留全到庭认可其提交了1680元的车后备箱鱼杆损失收据,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按70%比例赔付。
本院认为,原告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承保的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原告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按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的定损金额31000元(含施救费300元)向该车所有人朱留全赔付后,自赔偿之日起依法取得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及相关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车牌号为苏E×××××的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原告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可以要求承保该车交强险的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首先在2000元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已向该次事故的受害人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付194.59元(92.61元+101.98元),原告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同意为在同一事故中受损的电动自行车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200元赔偿额,则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还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1605.41元(2000元-194.59元-2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的29394.59元(31000元-1605.41元)应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涉案事故因被告李冲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的重型自卸货车车头撞击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车尾而引发,就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尾部的损失而言,重型自卸货车方应负全部的赔偿责任。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尾部遭撞击后前冲,车前部与朱社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右前部位受损,朱社明对该次撞击负有次要责任,故重型自卸货车方对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右前部位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根据定损清单,保险杠通风网(前)修理费95元、前右雾灯修理费226元、泊车雷达传感器(前)189元,为车前部修理材料费。前保拆装300元、右前叶整形200元,为车前部修理工时费。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未应本院要求明确车前部损失,对于前后门整形400元、前后油漆3800元本院各按50%区分前后部损失。对于一些无法看出前后的项目,包括钣金胶及辅料1000元、残值722元由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即计入尾部损失。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尾部损失远大于前部损失,可合理推定拖车费因尾部撞击产生。据上,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前部损失为3110元(95元+226元+189元+300元+200元+400元/2+3800元/2),尾部损失为27890元(31000元-3110元),故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应赔付的交强险损失1605.41元中含尾部损失1444.35元(27890元/31000元*1605.41元),前部损失161.06元(3110元/31000元*1605.41元),则超过交强险部分29394.59元中的26445.65元(27890元-1444.35元)及2948.94元(3110元-161.06元)的70%(2948.94元*70%)2064.26元,合计28509.91元应由重型自卸货车方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冲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同时存在违反装载规定等行为,被告李冲同意承担10%的赔偿额,本院予以认可。故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25658.92元(28509.91元*90%),其余2850.99元应由直接侵权方承担。原告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在2020年1月16日赔付涉案车辆所有人朱留全车损31000元后,朱留全就同一事故造成的车后备箱财产损失1680元向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要求赔偿,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在扣除交强险赔付金额后,按70%比例在商业险范围内向朱留全赔付,朱留全同意并接受,视为双方就车牌号为苏E×××××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后备箱内财产损失达成按70%比例赔付的一致意见。由于车后备箱内财产损失不属于车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投保的机动车损失险范围,故朱留全放弃要求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全额赔偿的权利,不能约束原告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综上,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27264.33元(1605.41元+25658.92元)。被告李冲认为事发时其系从事职务行为,其雇主为高君,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同时又同意在本案中先承担责任,故本院确定被告李冲赔偿2850.99元。被告李冲主张与被告敏善公司存在挂靠关系,但仅提交了道路运输证,又认为高君才是实际车主,故仅凭道路运输证无法确定肇事车辆与被告敏善公司之间的关系。原告人民保险苏州支公司主张被告敏善公司承担责任,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人寿保险苏州支公司仅因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保险责任,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李冲负担。被告敏善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2850.99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5);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27264.33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8);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李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12元、被告李冲负担276元。被告李冲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276元本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俞佳欣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