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 号
(2022)苏0508民初1251号
案 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立案日期
2022年2月10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当事人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502室03单元、602室。
负责人:陈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华,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目岩,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江苏敏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吴山街58号4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侯效芹。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高日罕街西段综合楼1#104-204。
负责人:韦仁涛。
请求事项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定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浦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