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307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勇浩,江苏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冲。
被告:江苏敏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吴山街58号4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侯效芹。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11楼1102室。
负责人:顾炜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250号。
负责人:陈洪亮。
原告***与被告李冲、江苏敏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倪晓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小菊
书 记 员 柳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