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2112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湖滨西路**社区**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UDUL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4元,减半收取计671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