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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2112号 原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湖滨西路**社区**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UDUL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34元,减半收取计671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