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实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长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5执314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5564749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江**观音桥步行街**24-13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68251789F。
法定代表人:倪前凯,职务不详。
关于重庆长实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重庆长实钢结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8)渝0105民初86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9420元。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重庆长实钢结构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畅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3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毕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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