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实钢结构有限公司

重庆长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银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执保122号
申请人:重庆长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24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55647495L。
法定代表人:邓维洪。
被申请人:重庆市银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宝龙都大道5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140610。
法定代表人:董世银。
申请人重庆长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银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缴纳保全费1720元,经审查,本院作出(2019)渝0101民初3065号裁定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银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图书馆工程)在重庆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的工程款24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杨海苗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在查封期间,暂由杨海苗保管、使用、不得变卖、处置或设立担保物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次保全期限: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在本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续行保全的,书面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其保全效力消灭。
审判员 陈 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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